李梅华,女,身份证号:372928199004210227 ,原系山东女子学院音乐学院辅导员。
该职工自2026年4月30日起,在未履行任何请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,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,累计旷工已超过32个工作日。期间,音乐学院、人力资源处多次尝试联系本人,均未得到回应。
依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2号)第十五条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”之规定,经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建议、人力资源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:自2026年6月22日起,正式解除我校与李梅华的人事聘用关系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李梅华所有在外行为、经济往来均与山东女子学院无任何关联。
现登报公告,限期办理手续:请李梅华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,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山东女子学院人力资源处(联系电话:【0531- 86526032】,邮箱:sdwursc@163.com)办理人事档案转递、费用核算清缴(应退款项合计¥246,182.60)、离职证明开具等全部手续。
逾期未前来办理的,我校将按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统一处置档案,由此产生的社保、就业、征信等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。同时,我校将通过仲裁、诉讼途径全额追偿相关欠款及违约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山东女子学院
2026年7月2日